
一名六旬男子持械行凶,企图杀害熟人,一审判决后,二审仍维持原判,获刑入狱。
据法院30日消息,光州高等法院全州分院刑事1庭(主审法官郑文敬)驳回了涉嫌杀人未遂而被拘留起诉的A某(60岁)的上诉,维持一审六年有期徒刑的判决。A某被指控于去年5月10日下午4点20分左右,在全州德津区的一处公寓内,持凶器多次刺伤其熟人B某(53岁),意图将其杀害。
事发时,B某颈部和腿部受重伤,但仍挣扎逃至距现场约200米的一家便利店,侥幸保命。B某随后被送往医院,接受了为期三周的治疗。调查发现,A某是在与B某饮酒时,毫无特别理由地实施了犯罪。
此前,一审法院指出:“综合审查案卷及证据,确认被告确有杀害受害人的意图。”并进一步说明:“量刑时已考虑到受害人若非紧急手术恐将丧命,且被告过去曾多次因类似罪行被判刑等因素。”据此判处A某六年有期徒刑。A某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。
在一审中,A某曾辩称无罪,主张“B某是因对自身处境绝望而自残”。但在上诉审理中,A某承认了指控,并请求从宽处理。然而,上诉法院驳回了其上诉,并表示:“尽管被告声称作案时受恐慌障碍、抑郁症及酒精影响,但仅以醉酒为由,难以认定存在足以从轻改判的情节。”